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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将张阳自缢身亡,真的可以”一死了之”吗?

2017-12-01 张金凤 为你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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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新华社近日报道,2017年11月23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张阳接受组织谈话期间,在家中自缢死亡。张阳畏罪自杀是因其涉贪腐大案。


近年来,媒体不时爆出官员非正常死亡或者逃匿海外事件。那么,涉罪官员通过自杀或者逃匿能否逃脱追赃,从而实现将违法所得财产留给包括近亲属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呢?答案是人民不答应、法律不允许。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违法所得无法追缴的法律障碍问题。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前提条件


1、涉罪人员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需要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视为死亡亦可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涉罪人员逃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责任追究潜逃、隐匿,被通缉之后一年不能到案的,或者在被立案侦查后脱逃的。


3、案件重大。具体而言有两种情况:第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现实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3款明确了检察院的举证义务:“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认为有符合《刑事诉讼法》280条第1款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


1、占有型、挪用型等犯罪案件 ,包括: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挪用公款、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


2、贿赂型犯罪案件 ,包括:受贿、行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案件;


3、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案件;


4、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5、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案件,电信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犯罪。

没收程序中“违法所得”的范围


违法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审判方式上,不可以采用独任法官审理,必须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意味着程序具有相当的正式性。受理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这六个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裁定和救济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实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被害人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二是除此以外的,应当裁定予以没收。经审理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上述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回转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终止审理。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却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赔偿。”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况下进行,没有本人亲自参与审理,这种情况下可能做出错误的裁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或被抓获归案,该特别程序的前置条件就不成立,人民法院就应当终止该特别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通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一并对涉案违法所得妥善处理,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典型案例


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没收违法所得案


2017年6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 任润厚早在2014年9月20日,因违法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在任润厚死亡后近3年后,其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开庭审理。


查明事实: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了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财产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属于任润厚实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


裁定结果


一、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


二、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五万五千六百二十七元零八分、港币四十二万九千七百五十七元六十八分、美元一百零四万二千九百四十六元九十九分、欧元二十一万三千二百元零五十七分、加元一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一百三十五件,上缴国库;


三、驳回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八万五千零五十五元四角九分、实施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十九万一千六百七十三元八角的申请;


四、对于利害关系人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英镑一百镑、玉石两件、黄金制品八件、手表两块、资料类物品八件,以及其他不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财物,解除扣押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07条至52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23条至55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8条至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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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卓安律师事务所尚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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